研究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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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11号 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10    作者:刘彬      审核人:    点击:[]

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全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本校有关研究生的《入学须知》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处)请假,事假不得超过15天;病假30天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部(处)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90天内,由研究生部(处)组织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到有关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经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经政审复查,入学前因正在接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而丧失人身自由者;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2)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者;

(3)逾假或病假30天期满,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而不报到者;

(4)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在新学年开学后15天,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因以上原因取消入学资格者,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处)提出,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经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部(处)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到研究生部(处)办理有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1)可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开学后15天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15天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30天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部(处)同意后,通知其到校职工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部(处)审核报送校长批准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报到。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者则不予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执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3)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搞科研、调研、撰写论文、从事实践等环节,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4)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2)款处理;

(5)在报到注册时间内,无本人研究生证,一律不办理注册手续,待检查后视情况另行处理。

凡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必须记载姓名、旷课的时间和原因,以便备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考核,以《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3)应予以退学的;

(4)非我校招收批次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确需转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附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抄送有关公安部门。严格控制研究生转学,每学期受理一次研究生转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导师。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和转导师。

(1)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2)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3)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内确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送研究生部(处)审批,对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部(处)组织的专业课(四门)考试,合格者报校长批准,方可办理。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学院和接收学院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处)审批。

第四节 因病休学、非因病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职工医院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治愈的,由本人申请(附:学校职工医院证明),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处)审核,校长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故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但不符合因病休学条件的,可申请非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经导师和所在学科(专业)审查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处)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费管理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如确有经济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享受与普通奖学金等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非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普通奖学金(或与奖学金等额的补助)和公费医疗。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由本人提交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职工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准予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生育问题需要休学的,按《青岛科技大学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准予复学者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对考试舞弊与协同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

(5)研究生无故完不成论文计划,或德、智、体、美几方面衡量不宜继续培养者;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6)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1/3以上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和擅自离校达15天以上者;

(7)超过注册时间15天而未注册者;

(8)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因自费出国等原因申请自动退学者;

(10)直攻博士研究生因故终止学业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招生就业中心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他退学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停发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或处分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联合培养

第三十五条 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及时了解掌握学科前沿技术,教学上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培养。

(1)研究生确因课题需要出国或出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出国申请表》,附:接受单位信函,经所在学院、导师和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报送研究生部(处)审批;

(2)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满回校后,需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交研究生部(处)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二年到三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到四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研究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部(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自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总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全面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完成论文工作,但毕业论文不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通过中期考核,但未完成毕业论文的研究生,作为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为其颁发研究生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处分办法按《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实施):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在校内张贴公告)。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已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同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信息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链接:http://grad.qust.edu.cn/info/1202/157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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