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鲁招委[2006]5号
一、报 名
(一)报名时间
4月7日至9日,逾期不再办理。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各市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进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须交验以下证件:
(1)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中学集体统一报名。
(2)户口簿、身份证或军人证。
(3)非应届生持单位或街道(村民委员会)报考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在单位意见等。
(4)同等学力报考者,应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身份,并提交中学以上教育部门考核证明。
(5)符合照顾条件的特殊考生须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材料,到报名点办理审核验证、登记手续。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进行初审,合格者还须报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后的考生名单将分别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6)在中国定居并具有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可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考生报名,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并认真填涂有关报名用表(卡),同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理工农医、艺术理等五类。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其中一类。报考艺术文的考生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理的考生考试科目与理工农医类相同。考生无论选报哪一类,都可以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外语中选考一种外语,并在报考时说明。
4.借考。因公长期在外省的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须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户口以外的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口所在的省级招办处理。我省考生不能在省内跨市借考。凡借考考生必须于4月9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审批。
(五)各市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要求,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严肃查处“高考移民”问题,保障当地考生的合法权益。对为考生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体 检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领导,县(市、区)体检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考生的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对考生的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报考军事、公安院校的考生于统考后录取前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按军事院校、公安院校体检面试标准组织复检。复检及面试办法另文下达。
体检过程中,考生的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体检表。
体检工作须于4月27日前结束。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要逐项检查考生体检卡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按《山东省1997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实施意见(试行)》(鲁招委字[1997]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主要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并于5月底以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考生被录取后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领取密封的档案去高校报到。没有被高校录取的档案于当年底退回考生档案原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负责考生报名、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和成绩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学校详细地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要求必须填写,不许空档),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联系人、网址,以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家庭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等学生和家长关心的其它须知等。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编辑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还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各高等学校要统一思想,通过章程发布和填报志愿指南将信息传达到考生,避免广告竞争,降低招生成本。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各高等学校应于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须与主管部门核定、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计划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文化考试时间:6月7日、8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另文下发)。
(二)考试科目
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史)、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工农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由我省自行命题,其他科目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进行。
(三)考点应设在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按《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鲁招办[2004]13号)和《山东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评卷考务工作实施细则》(鲁招办[2005]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今年继续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场,统考期间,省招生委员会继续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员。各级招生委员会一定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高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于第二年取消设立考点的资格。
各市及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试卷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保管、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八、评卷与统分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语文科答卷实行网上阅卷;其他科目的卷一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采用机器评阅,卷二组织人工评阅,由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承担。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局对推荐的评卷教师要进行严格把关,推荐的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签发聘书。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提前做好各学科的评卷和网上阅卷的准备工作,尽早落实评卷场所和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方案。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做好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要严把评卷质量关,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高考评卷工作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光荣任务,也是各市、各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教师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各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成立统分工作站 ,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的高考成绩于6月25日前以原始分数的形式公布。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六批进行: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
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
本科一批: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
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专业。
本科三批: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院校及专业。
专科(高职)一批:所有本科院校的专科(高职)及省部属的普通专科院校。
专科(高职)二批: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专科(高职),市属普通院校专科(高职),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民办高校专科(高职)。
(二)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
1.6月27日-29日,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二批、三批的文理科院校及专业志愿。
提前批可填报1个本科、1个专科和1个服从调剂志愿;本科一、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志愿;本科三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5个平行二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均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
2.7月27日-28日,填报专科(高职)一批、二批的文理科院校及专业志愿。
专科(高职)一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志愿;专科(高职)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调剂志愿,录取中也不进行调剂录取。每个学校志愿均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
3.考生应按规定认真仔细地填涂《志愿卡》,字迹要清楚。
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考生可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自己的考试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学校要向考生和考生家长讲清楚填报志愿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求考生务必认真填写,填报后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志愿一经确认,任何人不能改动。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志愿确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考生保存,一份留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保存至年底。
4.考生志愿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采集,志愿信息要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各市、县(市、县)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尊重考生选择,做好志愿填报的组织工作。
十、录 取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照顾: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和为准。
(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名称为准)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五)艺术特长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六)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九)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条件,可选其最高项,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根据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由于我省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志愿,省内专科(高职)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学校名单和计划缺额情况,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办理录取手续。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高等学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压。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还要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电子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和本人照片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组建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